一、总 则
第一条 长春师范学院校园网是中国教育科研网的一部分,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我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各部门办公用户、教职工和学生用户。
第二条 长春师范学院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相连。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进行危害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四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本校校园网的管理条例、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校园网由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与管理。
二、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必须接受网络中心进行统一管理,网络中心负责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的登记及备案,并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被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系统。
第七条 长春师范学院校园内的各类上网计算机必须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严禁通过其它方式及途径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及信息的管理,并将名单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心备案。
第九条 连入校园网的各类上网机房的网络数据和网络拓扑结构要在网络中心存档,如发生变动要及时通知网络中心。
第十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使用、窃听网络信息、破坏网络服务及攻击网络结点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十一条 校园网络主结点及二级结点单位必须保证结点交换设备及服务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关闭关键性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用户有责任对其所发现的网络隐患及时举报。并积极配合网络中心对各单位和用户进行安全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
三、网络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及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如发现不良信息请及时作好记录并通知网络中心,网络中心在作好相关记录和备份后,应立即删除。对于一些重大事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涉及国家机密及学校机密的文件或信息应确保其安全发送,严禁广播传送此类信息。
第十六条 全院所有单位均应建立自己的网站并定期对网站进行更新,各单位自行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第十七条 严禁盗用他人帐号及攻击他人邮箱、查阅他人的私人信息。严禁非法制作、出版、复制、传播或销售侵害他人版权的媒体信息。
第十八条 严禁泄露可能对校园网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包括管理员帐号、密码、空余IP等)。
第十九条 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各系、部网站的信息由其建立单位领导审定,学院网站各栏目的信息由信息发布部门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核,重大信息需经院领导审核。
四、网络应用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用户的上网帐号及密码,电子邮箱的帐号及密码由各单位和个人自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主干线路、主服务器、中央交换机等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其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及三级交换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设备安全,由网络中心负责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入到校园网的各类计算机机房统一使用“校园数字卡”身份认证管理系统。严格禁止其他身份认证管理方式。严格遵守机房开放时间。严禁机房私设视频服务器。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如有本条例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如有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网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在长春师范学院网络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