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家具管理,落实仪器设备、家具领用人责任,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长春师范大学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实施细则本着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领用人具有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权,同时负有管理责任。
二、领用人职责
(一)负责核实仪器设备、家具的基本信息,做到帐、物、条形码相符。
(二)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的使用和保管,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用途和存放地点,了解其技术要求和存放条件,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完好。
(三)负责仪器设备、家具的报修、报损、报废、遗失报案等(上报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工作。
(四)领用人如有校内调动、调出学校、出国(半年以上)、长期病假(半年以上)、退休、离职等人事变动,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五)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做好仪器设备档案归档及资产清查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领用人责任的确定。领用人在初次领用仪器设备、家具时,部门资产管理员须向领用人告知本实施细则,明确领用人管理仪器设备、家具的责任。
(二)仪器设备、家具的领用。领用人在领取仪器设备、家具时,务必本人在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单上签字,并将条形码粘贴于仪器设备、家具上的明显位置处。
(三)仪器设备、家具的报修、报废。领用人可直接与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联系。
(四)仪器设备、家具的移交。领用人发生人事变动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家具的移交,否则仪器设备、家具仍在原领用人名下,如有遗失,按相关规定赔偿。
(五)仪器设备、家具的遗失处理。仪器设备、家具出现丢失,领用人应及时到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办理相关手续,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否则由领用人负责赔偿。
四、奖励和惩罚
(一)奖励
对于学校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认真负责的人员,在配备和更新仪器设备、家具时资产管理处将优先考虑。
(二)惩罚
1、对不能按照领用人职责进行仪器设备、家具管理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将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领用人赔偿。
2、领用人发生人事变动,不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后果由领用人负责。
3、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有管理失查责任,同时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五、附则
(一)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家具,不分资金来源,与上述管理要求相同。
(二)未安放在部门内部的仪器设备、家具也应落实到责任人,按工作要求定期进行清查,做好记录,如有损坏及时报修,如有遗失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