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校园网络环境,根据国务院信息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教育部及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的网络舆情监控、报告、处理等工作由学院党委、网络中心、院办、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完成。
二、学校党委为网络舆情监控的领导部门,总负责舆情的处理协调事务。
三、网络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监控、报告事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然后根据党委的处理意见(文字批示或电话指示)对舆情处理(如删除、举报等),并把处理结果及时报给党委。
四、院办、网络中心、宣传部、保卫处在发生重大舆情时要全力协助学院党委查处相关校内、外人员。
五、保卫处在发生重大舆情时,要协助学校党委联系公安部门,全力查处相关违法人员,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网络中心设一名专门人员负责网络舆情监控,联系电话86168090。
七、网络舆情监控内容包括校内外论坛、贴吧、博客、QQ群、虚拟社区等网站。
八、监控人员在工作时间每天浏览查看与学院相关的监控网站至少三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九、监控人员发现不良信息,要及时备份,并在1个工作日内,填报《长春师范大学网络舆情信息报告处理单》,报请学院党委领导阅示。特殊情况,直接电话向党委或院领导汇报。
十、网络监控人员发现包含以下内容信息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环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恶意攻击他人的;
8、损害学院声誉,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对违反网络安全法规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十二、做好有害信息备份,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把有害信息以文本、web页面或图片等电子格式保存,并分类编号存储。
2、做好有害信息的记录情况。记录应包括:有害信息的网址、主题、发布时间、发现时间、上报时间、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长春师范大学网络舆情信息报告处理单》及附件上报党委批示处理和相关部门落实后交由党委保存纸质资料。
十三、任何使用计算机网络的人员有义务配合党委及公安机关追查有害信息的来源,协助做好取证工作。
长春师范大学